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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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呂枰汭 法定代理人 張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雅萍呂朋承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12樓之7房屋以及新竹縣○○鎮○○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請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分別計算原告請求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加總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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