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54號
法定代理人  詹永華
被移送人   吳秀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9月28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0000142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秀霞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10日下午。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號(允頌汽車旅館)。
(三)行為:意圖得利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代價與不特定
之人性交易1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秀霞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許秀如 (綽號 櫻桃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有通訊監察譯文、違反妨害風化案指認照片、
相片影像資料、調查筆錄附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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