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3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1年6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2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6月24日起至131年6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一)房屋貸款:2,086,3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7月23日起至111年7月22日止,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年息5.59%機動計算,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房屋貸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依契約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二)循環額度房屋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91年7月23日起至
92年7月22日止,以1年為期,利率按年息5.99%計算,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房屋貸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之,屆滿時如雙方對借款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借款期間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相對人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依契約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雙方並同意嗣後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將該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房屋額度,供相對人使用。詎相對人(一)房屋貸款之借款自96年3月16日起違約不給付本息,本金尚欠1,685,980元;(二)循環額度房屋借款本金迄今尚欠361,899元,依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及土地登記電子謄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於96年5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