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高仕智
相 對 人  蕭仟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為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所明定。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
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106年度店簡字第393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已判決確定,並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而原告共
計支出新臺幣(下同)2,540元裁判費,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
行,為此檢附裁判費收據請鈞院准予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
院106年度店簡字第393號判決在案,並依職權於該判決主文第
2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2,540元由相對人負擔,揆諸前揭說明
,該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既經裁判確定,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柏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