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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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33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豐睿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豐睿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7號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檢附該判決繕本,依照前開說明,其再審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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