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43號聲明人戊○○
己○○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乙○○
丙○○
號丁○○
號庚○○壬○○○癸○○上列聲明人等對辛○○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之母 劉莫月銀 之最新戶籍謄本,其如已死亡,其除戶謄本。
二、劉莫月銀之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其等如已死亡,其等之除戶謄本。
三、通知受通知繼承人劉莫月銀及其父母之拋棄繼承通知書暨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繼承人劉莫月銀及其父母之印鑑證明;若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應提出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正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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