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二級毒品│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4.間某日起至94.3.│93.8.28│││9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2384號│94年偵字第502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366號│94年中簡字第1041號││實│││││審├──────┼──────────┼──────────┤││判決日期│94.6.9│94.4.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366號│94年中簡字第10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6.9│94.7.11│├─┴──────┼──────────┼──────────┤│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執字第7324號│94年執字第832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93.8.初某日起至94.3.││││29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42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398號│││實│││││審├──────┼──────────┼──────────┤││判決日期│94.6.23││├─┼──────┼──────────┼──────────┤││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3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7.27││├─┴──────┼──────────┼──────────┤│備註│臺中地檢││││94年執字第8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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