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豐樂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豐樂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若債務人名稱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