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藍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雄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買賣標的物為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0.0304公頃即304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0-12頁)
,而系爭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
1,7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6,800(1,700ㄨ304㎡=
5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為求訴訟經濟,避免程序浪費,
請原告一併補正被告張國雄(Z000000000)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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