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藍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雄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買賣標的物為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0.0304公頃即304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0-12頁)
,而系爭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
1,7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6,800(1,700ㄨ304㎡=
5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為求訴訟經濟,避免程序浪費,
請原告一併補正被告張國雄(Z000000000)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