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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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43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58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7,187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7,187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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