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家榮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之「三體牛鞭」貳拾盒、「 馬百良 安宮牛黃丸」貳拾肆盒、「漳州片子」伍拾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許家榮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藥品,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另本國海關就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之流程,且行政院衛生署迭就輸入管制藥品應經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程序,竟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前某時,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亦未依法申報、核准,而攜帶其在香港所取得之如附表所示藥品,自香港搭乘國泰航空CX-464號班機由桃園國際機場入境臺灣而輸入之。嗣於100年8月16日21時55分許,在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通關時,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稽查人員檢驗託運行李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藥品。案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未經核准擅自從香港輸入「三體牛鞭」20盒、「馬百良安宮牛黃丸」24盒、「漳州片子」50盒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藥事法之犯行,辯稱:伊是要買給親朋好友用的,伊知道輸入的東西是藥品,但不知道帶這麼多進來會有問題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地由香港輸入上揭藥品為海關查獲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詢問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之收據及搜索筆錄、被告護照影本等各1份、現場查獲照片4張在卷可稽,及扣案之「三體牛鞭」20盒、「馬百良安宮牛黃丸」24盒、「漳州片子」50盒為證;又被告所攜帶入境之「三體牛鞭」、「馬百良安宮牛黃丸」及「漳州片子」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送驗結果,並無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且依其包裝標示認定,含中藥材成分、宣稱醫療效能,應以藥品管理,就其來源,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核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8月26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014378號函1份附卷足憑。足認,被告確於上揭時、地,由香港輸入上揭禁藥無訛。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云云,然本國海關就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之流程,及行政院衛生署迭就輸入管製藥品應經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程序,均廣為宣導,且入境報關須知內,尚有「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等提醒注意文字,被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是被告空言辯稱不知相關規定云云,應係脫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法令,因一己之貪念非法輸入禁藥危害國人健康,然其輸入禁藥之數量非鉅,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危害程度不重,併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被告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嗣後戒慎其行,故再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0元。末以,扣案之「三體牛鞭」20盒、「馬百良安宮牛黃丸」24盒、「漳州片子」50盒,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1│三體牛鞭(15瓶/盒)│20盒│├──┼────────────────────┼───┤│2│馬百良安宮牛黃丸(10丸/盒)│24盒│├──┼────────────────────┼───┤│3│漳州片子(10粒/盒)│5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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