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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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盈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盈甄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下午7時39分許,在雲林縣○○鎮○○里0000000號房屋,因租屋糾紛,與告訴人 謝家豪 發生爭執、口角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謝家豪頭部,致謝家豪受有頭皮挫傷、眩暈等傷害。因認被告廖盈甄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家豪告訴被告廖盈甄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家豪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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