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91號抗告人即收養人 盧雅雲
許宗仁 抗告人即被收養人 李瑋庭 法定代理人 盧榮德
翁金花
一、上列抗告人因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
1月19日99年度司養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