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鄭萬富 即英堡裝潢工程行代理人 范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英堡裝潢工程行│渣打商業銀行中正│105年11月30日│52,304元│AA0000000││││鄭萬富│分行│││││├──┼───────┼────────┼───────┼─────┼─────┼──┤│002│英堡裝潢工程行│渣打商業銀行中正│105年11月30日│3,455元│AA0000000││││鄭萬富│分行│││││├──┼───────┼────────┼───────┼─────┼─────┼──┤│003│英堡裝潢工程行│渣打商業銀行中正│105年12月31日│50,732元│AA0000000││││鄭萬富│分行│││││├──┼───────┼────────┼───────┼─────┼─────┼──┤│004│英堡裝潢工程行│渣打商業銀行中正│105年12月31日│2,816元│AA0000000││││鄭萬富│分行│││││├──┼───────┼────────┼───────┼─────┼─────┼──┤│005│英堡裝潢工程行│渣打商業銀行中正│105年12月31日│12,684元│AA0000000││││鄭萬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