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2號抗告人 林裕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0年2月8日本院100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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