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代 理 人  洪志芳
相 對 人 TRANTHANHTIAN
相 對 人  翁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
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經本院於102年4月
18日當庭命聲請人於七日補正可送達相對人之住居所資料,
亦未經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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