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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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聲請人 蔡人傑 相對人 李國祿 (社會處處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二千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