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02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信用貸款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31日至111年3月30日止,每月應繳付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8.92%計算之利息,倘未依約清償本息,該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於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1期者,應給付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達2期者,給付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達3期者,給付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3期。詎被告僅繳款至107年8月30日,尚逾459,086元未受清償,按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二)被告於102年1月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消費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未按期繳納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未繳者,並計收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屆至107年12月16日止,尚有44,647元(包括本金7,566元、36,343元、利息738元)及違約金700元未受清償,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信用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卡明細、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等為證(見本卷第9頁至第29頁、第39頁至第53頁),核屬相符,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期別:民國)┌──┬─────┬─────┬─────┬─────┬───────┐│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違約金請求期間││││││間及計算方│及計算方式││││││式││├──┼─────┼─────┼─────┼─────┼───────┤│一│借款│││自民國107│違約金1,200元│││600,000元│459,086元│459,086元│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8%計算│││││││之利息。││├──┼─────┼─────┼─────┼─────┼───────┤│二│信用卡│44,647元│7,566元│自民國107│違約金700元。││││││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97%計算│││││││之利息。│││││├─────┼─────┤│││││36,343元│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7%計算│││││││之利息。││├──┼─────┼─────┼─────┼─────┼───────┤│合計││503,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