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張輝川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 律師被告 陳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由原告管理,被告陳國棟及其他待查所有之墳墓,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508.7平方公尺,爰請求被告等將占用土地部分地上物拆除等語。本院參酌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7,134元(508.7㎡×820元/㎡=417,13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