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31號

自訴人 鄞文華

自訴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

被告 鄞文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與被告乙○○為兄弟,其2人母親於民國110年1月10日跌倒,經住院開刀後即在家療養。嗣其2人就如何支應醫療及照護費用意見分岐,詎被告竟自111年3月4日起至同年4月14日止,在包括自訴人及被告、其2人之兄弟姊妹、兄嫂、妹婿、姪子女等多人在內之LINE「 玉勝 家族」群組內,以如附表所示之穢語辱罵自訴人,或傳送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訊息,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未採公訴獨占制度,而允許被害人提起自訴,惟因二者請求法院就特定事實確定具體刑罰權存否及其範圍之目的均屬相同,實不容同時併行,以求國家司法資源之合理使用。是以,89年修正前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第1項)。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知有自訴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第2項)」此一方面在防杜同一案件之重複起訴,使被告陷於雙重危險,另方面亦藉以禁止同一案件經不起訴復遭自訴,以免訴訟結果發生矛盾,即公訴自訴不併行原則。本條規定嗣於89年2月9日修正為「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第1項)。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第2項)」其修法理由為:「為避免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或利用告訴,再改提自訴,以恫嚇被告,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當可獲保障,爰修正第1項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並增列但書,明定告訴乃論之罪之除外規定。」已明示進一步採行公訴優先原則。此係因現代刑罰目的已脫離報復觀,而趨向於社會防衛,追訴犯罪本應著重於檢察制度之充實,而自訴應受適當限制,以防免濫訴侵擾被告正當訴訟權益,致生弊端。雖修正後上述第1項但書之除外規定,並未如修正前載明: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後,不得再行自訴之意旨,惟就本條之修法過程以觀,上述第1項但書規定,係司法院、行政院原提出之修正草案所無,因立法院先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不同意改採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而決議仍維持原條文(即修正前第323條規定),不予修正。嗣於二讀時,經朝野協商後,增加該但書之規定,始行通過本條(見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9期第16、27頁)。可見立法者原係欲維持舊法之規定,並無允許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後,仍得再行自訴之意,僅係對於修正草案將限制自訴之時點提前,尚存疑慮,乃放告訴乃論之罪的自訴不受此限制,以為折衷而已。否則,修法前已禁止於偵查終結後提起自訴,而修正後更將限制自訴之時點提前,採行公訴優先原則以防範濫行自訴,豈有另允許於偵查終結後得再提起自訴之理。則上述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文義之內部顯有不符規範意旨,存有立法者未料及之隱藏性漏洞可指。再者,刑事訴訟法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已設有外部監督制度(原採行交付審判制度,於112年修正已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第323條第1項但書後段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後亦增列:「或依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亦即縱屬第323條第1項前段不得自訴情形,仍得依修正後第258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等規定,於不起訴處分再議經駁回後,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則告訴人除內部救濟之再議機制外,另得透過法院外部監督管道,再行提起自訴。何況被害人本得提起告訴,及時、充分請求檢察官保障其正當合法之權益,因公益目的之必要而適度限制其自訴權之行使,並非阻絕其救濟之途,實無所謂損及其訴訟權之核心內容可言。因此,上述第323條第1項但書關於告訴乃論之罪的直接被害人不受自訴限制之規定,應參照同條修正前規定的意旨,為目的性之限縮,即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使法律恢復規範意旨之原貌。又所謂「終結偵查」,係指該案件業經檢察官合法終結偵查程序,已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言。苟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雖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告訴人聲請再議為有理由,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仍應認該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而不得向法院自訴(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29號、48年台上字第197號、86年度台上字第568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前2則雖經本院95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以法律已修正,不合時宜而不再援用為判例,然並非法理不適宜,仍屬本院判決先例〉),此法理向為本院判決先例穩定之見解,以免告訴人僅因不滿檢察官之初步偵查結果,即另行向法院提起自訴,而法院為暸解案情,勢必重啟調查,導致已歷經偵查之被告需反覆應訴,而受過度之侵擾,更有違前述修法後限制自訴之立法意旨。此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自訴之限制,與不起訴處分因告訴人聲請再議而未確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所定曾為不起訴處分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適用,係屬兩事,不生混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6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自訴人係於112年8月30日具狀對被告就上開事實提起自訴,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之刑事自訴狀附卷可查。惟自訴人前於111年4月19日就同一案件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提出告訴,此有自訴人於該案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442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因自訴人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續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偵續字第61號案卷核閱無誤。是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前,同一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甚明,參照前揭說明,本件自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自訴代理人雖表示本件自訴係於112年度偵續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提出,故本件自訴合法等語,惟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已說明縱案件經發回續行偵查,仍應認該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而不得提起自訴,申言之,即案件如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縱未確定,仍屬經檢察官「終結偵查」,不得再行自訴。是自訴代理人所陳,不足憑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日期

妨害名譽內容

1

111年3月4日

沒擔當,不負責任。

說的就是你,甲○○兄!

不論理搞專制,容不得異見,背後行事傷人,專打小報告,借助外力,揚家醜稱孝順,爭功諉過,自顯無能。

2

111年3月4日

不用只一張嘴對內親情勒索,自唱自嗨,虛偽自殘!

3

111年3月4日

聽他說人壞話聽多了,聽煩了!我有眼睛看他逼人太甚.欺負弱小,內鬥家人。

4

111年3月4日

作賤至此的人,天天說人是非長短!還毫無羞恥到此地步,倆個人唱演欺騙,樂此不疲!

5

111年3月6日

再要自殘.強辯.膨風.造謠威嚇......你們言行自負即可!隨緣尊重!你用寫的事後不認,你講的也心虛,至今還出來恐嚇。

6

111年3月7日

你說現在才知道,我從以前就偷錄音你的講話(還熟練的演示將手機藏放桌子底下),我問你要不要從何時起算,你不答,我說回算5年好了,我兩人可曾單獨私下聊天,沒有是吧?你也沒回。

7

111年3月7日

所以你的官司絕不會是我判輸的。

欺騙別人也欺騙了自己,輸得可惜,毫無所得。

8

111年3月16日

那個要錢的,你理虧是嗎?還是心虛呢?已過整整一天,你太無能開列不出清單,公佈不了帳號,明日起再張口伸手要錢或自殘的話,只能送你一「滾」字。一個要金一個要錢,你們這對金錢兄妹真是太出眾了!一個玩股票,一個賭大家樂,到底是輸了多少啦?自作虐!墮落沉淪耍手段至此地部,真是家門不幸!可千萬不要再把阿母當搖錢樹。

你們編演拐騙。

9

111年3月16日

誰一天到晚抹黑造謠,見不得光,前言不對後語,沒擔當!張大你的眼自己看看你有多陰毒!多囂張!

10

111年3月16日

抓到一個抹黑造謠者.有憑有據.甲○○是如假包換的說謊者!!是慣犯!要錢的哪個叫文華的.你的話能聽嗎?直幾兩?我再隨便提出你說謊的實證.

11

111年3月16日

接下來再提出你說謊成性的證據.看看是誰一貫可信.誰在鬼話連篇.不知羞恥為何物?見笑轉生氣!

為何你總改不了那偽居子性格呢?一直沉溺自陷的說謊膨風.屢勸不聽.自以為是.一次次變本加厲.大言不慚.操弄老母.欺騙親人.作賊喊抓賊.賊性不改.

你是無理誣陷.恐嚇/自殘樣樣來.

可憐哪!臉皮真是厚啊!

12

111年3月17日

雖然對我提證你說謊不誠實仍就一如往常,一貫的企圖捏造更大的謊話來轉移逃避.我最在乎的僅是你的真實性.但你卻近乎全讓人搖頭嘆息不感恭維!戳破驗證你連貫的謊言久而久之竟成日常,屢戳屢破。

你可不可以少說一點謊話呢?有點擔當好嗎?別再漫天說謊了!兄弟!

13

111年3月17日

Po餘額如何?該不會真輸光了吧!大陸乞丐好像接受刷卡,要不你試試!

14

111年3月17日

如果你的說謊還不能滿足你自己的欺騙底性,想進一步的到處升級造謠,走火入魔,自恃你能悖理玩法。

是不是又在膨風說謊。

15

111年3月19日

讓他自我深層解剖,看他喉嚨有多深,嘴巴有多大?能夠再編出什麼驚天大謊?看你們兄妹囂張拔扈到何時?戳破你們我很樂意。看你們橫行到何時?你們企圖拿阿母來遮羞墊底之心召然若揭!

16

111年3月19日

只用你甲○○公開講過寫過來戳你,你就失控了,鬼扯什麼三天三夜也扯不清,你就是30年也扯不清啦!你謊話連篇也撇不清!妳躲好,他很記恨!

17

111年3月19日

不要裝聰明胡扯亂湊,欺騙別人也欺騙自己!

18

111年4月6日

接著我又得連忙著處理昨夜9:24你的一坨屎,臭不可聞,你便秘如此嚴重,去看醫生吧!賣弄膨風說你曾從事藥業已是明顯說謊了。

19

111年4月7日

你就是會耍嘴皮!說謊成性了!屢次可笑的蠢舉,永遠硬拋甩鍋並栽贓傷人!又便秘回覆不了質疑反駁,無能依舊毫無辯解能力,只會厚臉皮吹噓膨風。

20

111年4月7日

一再提醒你,我最看不起說謊者,討厭唾棄!都幾歲了!騙來的贏,做弊不光采。雞腸鳥肚,造就了你的長舌誇大。信不信你是由我,看憑據,不看嘴皮。別懷疑,不用一直問人信不信,看了就知道你心虛造假!

21

111年4月7日

一個躲在女人身後的硬漢!不死老兵!你依法移轉了嗎?為何呢?不移轉也算是你贏嗎?就是看不慣你戴著面具指桑罵槐!老是愛說謊,不是事實就是你說謊,知道嗎?自重人重,自取其辱還沾沾自喜!

22

111年4月8日

阿母身邊圈繞著一對感情好的說謊成性兄妹,造謠生事,難怪雞犬不寧。

你兄妹互捧同謀的契合謊騙,對外宣揚不實家醜,手段卑劣的不斷製造壓力,讓高齡阿母獨自承受。遂行你們個人暗黑心性,毫無自知悔改之意。教條充斥,廢話連篇!

23

111年4月12日

你哭喊要求阿爸正視你的評判了嗎?要演戲也注意一下你面具是否錯戴了?你先前的乞丐裝都沒換,你穿來演紳士財閥!編劇兼演員,錯亂無知!

24

111年4月13日

你們膨風汙衊的行逕真是嘆為觀止。身份、男女錯置,謊話連篇,無憑無據,胡扯爛編,睜眼瞎說不斷。原形畢露了,髒話盡出,情緒勒索,哭爹喊娘,醜陋至極!

25

111年4月13日

不要再屢屢難爲、騷擾、驅離、霸凌女人了!

安份收斂你做不到?非得搞到自己灰頭土臉,不可收拾,再來阿Q喊贏,自殘

自嗨!

26

111年4月14日

再問!你房子官司可有如你大聲說的「贏了!」我們都討厭說謊的

人對吧?老師有教是吧?

你沒擔當、説謊、膨風成性,就只出一張嘴,卻管盡天下事。嘴炮你又打贏了!!

遮掩説謊成性!還學人家明目張膽的搞共同富裕,po帳號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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