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龍欽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龍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龍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370號、第6933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兩罪)、六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424號、101年度簡字第895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兩罪)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7月30日,累進縮刑3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
102年6月28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