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80號聲請人 莊麗玲 相對人龍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閻 昭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閰昭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閻昭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依據聲請人聲請狀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記載,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為「閰昭伊」,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閻昭伊」,有姓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應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更正為「閻昭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