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2號反訴原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因反訴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並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