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捌仟貳佰元、⑵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⑴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⑵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二點七
五、⑵三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⑵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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