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96號原告 曾碧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 土地 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全部)。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具狀追加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煒婷編號土地(苗栗縣三義鄉雙連潭段)1838-17地號2838-50地號3838-77地號4838-95地號5850-24地號6850-2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