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71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