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葉清味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03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9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95
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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