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於聲請調解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
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到院進行調解程序
,因此,本件顯有不能進行調解之情事,從而,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與法自有未洽,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