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2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宏祺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柔 均即星星流行服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記載是否有誤,並請更正(蓋「披薩客手工披薩」並未在本票發票人處蓋章,此部分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