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8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光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光鐸前有竊盜、詐欺及賭博等前科,㈠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7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6月13日執行完畢;㈡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
101年1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7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得手。嗣經附表1至7所示被害人發覺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陳光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 蔡翠芳 、 李莉 玟、 許雅雯 、 官媛庭 、林歆婕、陳聿嫻、林含書於警詢之證述
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9張。
三、核被告陳光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有如前述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7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各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多次經法院判刑在案,素行非佳,其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道獲取所需,竟屢趁機行竊他人財物變賣花用,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警詢中自陳之經濟狀況,並參酌其各次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竊時間│遭竊地點│遭竊財物│犯罪手法│所犯罪名及宣告│相關卷證出││││││││刑│處│├──┼───┼────┼─────┼─────┼─────────┼───────┼─────┤│1│官媛庭│99年9月4│臺北縣板橋│SonyErri│陳光鐸佯裝顧客進入│陳光鐸竊盜,累│偵查卷第6││││日14時許│市(現改制│csson廠牌│店內,趁官媛庭忙碌│犯,處有期徒刑│、18-19、│││││為新北市板│行動電話1│離開櫃檯之際,徒手│叁月,如易科罰│74頁│││││橋區)陽明│支(價值新│竊取官媛庭所有置於│金,以新臺幣壹││││││街55號(網│臺幣《下同│櫃臺之行動電話1支│仟元折算壹日。││││││腳網咖店)│》5,000元│得手,後以新台幣││││││││)│3,000多元賣予外勞│││││││││。│││├──┼───┼────┼─────┼─────┼─────────┼───────┼─────┤│2│林歆婕│100年4月│新北市板橋│SONY廠牌行│陳光鐸佯裝顧客進入│陳光鐸竊盜,累│偵查卷第7││││4日1○○○區○○街│動電話1支│店內,趁林歆婕忙碌│犯,處有期徒刑│、21-22、││││47分許│121號(台│(價值│離開櫃檯之際,徒手│叁月,如易科罰│74頁│││││灣房屋仲介│3,500元)│竊取林歆婕所有置於│金,以新臺幣壹││││││公司)││辦公桌之行動電話1│仟元折算壹日。││││││││支得手,後以新台幣│││││││││1,500多元賣予外勞│││││││││。│││├──┼───┼────┼─────┼─────┼─────────┼───────┼─────┤│3│ 陳聿嫺 │100年5月│新北市板橋│宏碁廠牌筆│陳光鐸趁陳聿嫺店內│陳光鐸竊盜,累│偵查卷第││││11日1○○○區○○路1│記型電腦1│無人之際,徒手竊取│犯,處有期徒刑│8、23-24││││7分許│段259號2│台(價值│陳聿嫺所有置於辦公│伍月,如易科罰│、74頁│││││樓(中信房│24,000元)│桌之筆電1台得手,│金,以新臺幣壹││││││屋仲介公司││後以新台幣7,000多│仟元折算壹日。││││││)││元賣予外勞。│││├──┼───┼────┼─────┼─────┼─────────┼───────┼─────┤│4│蔡翠芳│101年5月│新北市板橋│華碩廠牌筆│陳光鐸趁蔡翠芳店內│陳光鐸竊盜,累│偵查卷第││││22日1○○○區○○街7│記型電腦│無人之際,徒手竊取│犯,處有期徒刑│9、25-26││││28分許│號1樓(三│14吋1台(│蔡翠芳所有置於櫃檯│伍月,如易科罰│、75頁│││││元幼稚園)│價值3萬元│下之筆電1台得手,│金,以新臺幣壹│││││││,另筆電內│後以新台幣6,000多│仟元折算壹日。│││││││含美語軟體│元賣予外勞││││││││20萬元,│││││││││共計23萬元│││││││││)││││├──┼───┼────┼─────┼─────┼─────────┼───────┼─────┤│5│ 李莉玟 │101年5月│新北市板橋│花色皮包1│陳光鐸趁李莉玟洗頭│陳光鐸竊盜,累│偵查卷第14││││28日1○○○區○○路89│個,內有:│之際,徒手竊取李莉│犯,處有期徒刑│、28-31、││││27分許│號(理髮美│現金6萬│玟所有置於座位上之│肆月,如易科罰│75頁│││││容院)│5,000元、│皮包1個得手後花用│金,以新臺幣壹│││││││證件、│殆盡。│仟元折算壹日。│││││││4張(彰化銀│││││││││、新光銀國│││││││││泰銀、郵局│││││││││)提款卡││││├──┼───┼────┼─────┼─────┼─────────┼───────┼─────┤│6│許雅雯│101年7月│新北市板橋│黑色皮包1│陳光鐸佯裝學生詢問│陳光鐸竊盜,累│偵查卷第10││││18日1○○○區○○街38│個,內有:│課程進入補習班內,│犯,處有期徒刑│、32-33、││││許│號1樓(學│現金1,000│趁補習班人員忙碌之│叁月,如易科罰│75頁│││││盟補習班)│元、sony紅│際,徒手竊取置於櫃│金,以新臺幣壹│││││││色行動電話│檯許雅雯所有之黑色│仟元折算壹日。│││││││1個、健保│皮包1個得手,將皮││││││││卡1張、粉│包內現金新台幣││││││││紅色皮夾1│1,000元花用殆盡,││││││││個│其餘均丟棄。│││├──┼───┼────┼─────┼─────┼─────────┼───────┼─────┤│7│林含書│101年8月│新北市板橋│銀色蘋果廠│陳光鐸佯裝學生家長│陳光鐸竊盜,累│偵查卷第11││││10日1○○○區○○路2│牌IPAD1平│要與音樂老師見面進│犯,處有期徒刑│、34-36、││││55分許│段101號地│板電腦(價│入店內,趁店員林含│肆月,如易科罰│75頁│││││下1(狀態│值約1萬元│書忙碌之際,徒手竊│金,以新臺幣壹││││││音樂店)│)│取置於櫃檯之平板電│仟元折算壹日。││││││││腦1台得手,後以新│││││││││台幣3,500元賣予外│││││││││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