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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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9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深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90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蘇深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深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審酌被告曾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沙交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拘役29日確定(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更將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且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多方宣導,何況被告曾因此遭判處罪刑,自是知之甚明,詎其竟仍在飲酒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5頁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其個人資料)、經檢出之呼氣中酒精濃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903號被告蘇深祥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深祥自民國103年11月25日夜間9時30分許起至同日夜間11時許止,在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附近之友人住處內,飲用高粱酒2杯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號住處。嗣於同日夜間11時41分許,行經彰化縣伸港鄉美港路與北川路200巷口處,因騎車遲緩且搖擺不定,為警攔車盤查並發現其渾身酒氣,於同日夜間11時41分,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8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深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各1紙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檢察官戴連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金蘭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