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潔希雅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