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陸姵瑜 (原名 陸慧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開理由二之資料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100年7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其中附件八「聲請人個人、陸OO及陸OO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之事項,雖經聲請人於100年8月16日陳報狀陳明聲請人及陸OO、陸OO均無投保個人保險,然依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覆函本院檢送相關聲請人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其中聲請人有於91年8月27日、9月10日、92年9月25日、93年9月27日等以信用卡刷卡繳納南山人壽保費之紀錄,故請聲請人據實陳報上開以信用卡刷卡繳納保費之保險契約之情形,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相關資料及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張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