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王台琳
被 告 王台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9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王台琳
被 告 王台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9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