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9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玲
被 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
三年九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