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美鳳於107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2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4,372元未為清償(手續費7,245元、消費款9,75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75,600元、已到期之利息1,076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5,351元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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