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陳信良 代理人 劉芳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下同)84年9月27日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3冊、第143頁、第134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前述主管機關規範,經該法人董事會第8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此修訂變更業經前述主管機關以105年9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50023344號函核備,爰檢附該法人之登記證書影本、董事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函影本與如附件之捐助章程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聲請裁定准此修訂變更等語。經本院審核有據可採並合於前段法規,自應予以准許。
三、併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件:修訂條文第4條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