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文祥受刑人陳泓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文祥因受刑人陳泓諭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
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泓諭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陳文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受刑人經保釋後,前揭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92
7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另經雲林地檢署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足佐,並經本院調取前揭執行案卷核閱無訛。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另案遭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