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56號聲請人財政部賦稅署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再生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4月27日起至113年4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李再生於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5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李再生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47,8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李再生已於96年3月3日死亡,相對人乙○○、丙○○並於96年4月18日因繼承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另相對人甲○○亦因夫妻間贈與取得該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然均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輔助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貸款借據影本1件、契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1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34-17│建│3,010.00│10000分之199│├──┴───┴────┴───┴───┴─┴────┴──────┤│相對人乙○○、丙○○、甲○○所有。│└─────────────────────────────────┘┌─────────────────────────────────────┐│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2│台南市南區西│台南市南│4層樓房│10│10│平│鋼筋│10│平│全部│││74│門路1段19○號○區○○段│鋼筋混凝│6.│6.│方│混凝│.6│方││││5│2樓之14│234-17地│土造│12│12│公│土造│8│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22777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1;││鹽埕段22782建號,權利範圍:49分之1。││相對人乙○○、丙○○、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