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75號原告 吳九錫 上列原告與 許來胡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 郁福元 之繼承人」,並未記載郁福元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郁福元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