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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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侯家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錦鐘 │竹北市農會│108年6月15日│250,000元│FB0000000││├──┼───────┼────────┼──────┼──────────┼───────────┼────┤│002│林錦鐘│竹北市農會│108年5月15日│250,000元│F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