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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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麗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請求標的載為「債權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2,84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請釋明其利率按年息百分之0計算利息是否有誤?若有誤繕,亦應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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