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佳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佳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佳勳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佳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件所示)。其中附件編號1至8所示之8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2、4、5、7、9所示之罪俱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件編號3、6、8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