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召開信徒大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94號抗告人天寶聖道宮法定代理人 張肇珩 相對人 周尚喆
張紫葳 蘇敏如 共同代理人 林拔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召開信徒大會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之信徒於民國107年後共有相對人及第三人 黃文吉陳勉 、張肇珩、 劉德和 等7人(下合稱全體信徒),並由張肇珩擔任抗告人之管理人。然張肇珩任期將屆滿,卻未依法召集抗告人信徒大會改選管理人,嗣經相對人於111年1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召開信徒大會改選管理人,張肇珩雖於111年3月8日寄發111年度信徒大會開會通知,卻以疫情影響為由延宕至111年6月4日召開,已超過民法第51條第3項規定之1個月;且相對人於111年6月4日前往開會時,除相對人蘇敏如外,均遭張肇珩以已取消信徒資格為由拒於門外,而抗告人此後即無再召開信徒大會。因抗告人為非法人團體,相對人 爰類推 適用民法第51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准予由相對人召集抗告人臨時信徒大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管理人張肇珩任期至111年12月18日,屆期前無召開信徒大會改選管理人必要,相對人以改選管理人為由請求召開信徒大會並無理由,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要求抗告人召集信徒大會之理由不存在。相對人將抗告人章程規定之道教信仰改為佛教信仰,其內心即無對道教之虔誠宗教信念,自無續存於抗告人組織之必要及理由,抗告人依章程解除相對人之道教信徒資格,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抗告人與一般社團法人性質不同,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1條規定等語,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按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如有全體社員10分1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1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民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法理,乃指為維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應然之原理;法理之補充功能,在適用上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如基於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即超越法律計畫外所創設之法律規範)(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倘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屬非法人團體,其性質與法人類似。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法律關係之相關事項,基於同一法律理由,可類推適用民法之社團法人或有關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258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聲請人及第三人黃文吉、陳勉等全體社員10分之1以上於111年1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以改選管理人為由請求召開信徒大會,嗣張肇珩於111年3月8日以管理人名義向全體信徒發函通知訂於111年6月4日召開信徒大會,開會事由為通過110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年度工作計畫綱要及選舉新任管理人等情,有新莊昌盛郵局存證信函(原審卷第47-49頁)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原審卷第143-144頁)、111年度信徒大會開會通知(原審卷第51頁)、107年2月15日造報並經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同意備查之信徒名冊(原審卷第200頁)為憑,堪認抗告人管理人張肇珩未於受聲請人等全體社員10分之1以上請求召集信徒大會後1個月內召集。又查張肇珩雖於111年6月4日召開信徒大會,惟當場表示除相對人蘇敏如外,其餘被取消資格之信徒不得進入會場開會之情,有天正聯合事務所111年度北院民公彭字第180289號私權事實體驗公證書(原審卷第53-63頁)為憑,參以張肇珩陳稱:111年6月4日信徒大會有作成決議,就是確認財務報表,但是沒有選任管理人等語(原審卷第313頁),則111年6月4日信徒大會顯未選任管理人,足見經聲請人等全體社員10分之1以上以改選管理人為由請求召開信徒大會後,張肇珩確未於1個月內召集信徒大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審經類推適用民法第51條第2項、第3項規定准由相對人召集抗告人臨時信徒大會,核無違誤,抗告人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蕭涵勻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