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高國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係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5日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借
款《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受讓上開債權
後,於本件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二、有關主文第2項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即違約金請求部分),
本院審酌原告依契約請求按週年利率19.18%計算之利息已獲
利甚多,倘再加計按上開利率10%、20%之違約金,實質利率
已逾週年利率20%而顯屬過高,殊非公允,爰依民法第252條
規定酌減違約金至1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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