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62號原告 劉昕瑜 被告 張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雄間請求離婚等事件,離婚訴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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