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丙○○為代理人,請於委任狀補蓋代理人之印章。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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