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425號聲請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