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四色牌伍副、抽頭金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之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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