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陳詩欣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被告 邱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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